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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行政保护的范围
2009-10-21 19:43:54发表  已被浏览过5856次    作者:中顾网

     1、 专利保护的范围

  ①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和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基本依据,它又应当由反映发明和实用新型内容的技术特征组成。因此,确定了技术特征,专利的保护范围也就随之确定了。

  ②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不同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文件,它只有表明该外观设计的图片和照片,没有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因此,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根据这一规定,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以显示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为依据的。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受制造方法的限制,即不论用何种方法生产相同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都是不允许的。但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受到产品类别的限制。产品分类表在决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有一定效力。此外,在下列三种情况中的设计不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内:

  A、不以商业上散发或销售为目的而摹仿一项外观设汁。

  B、将用于二维产品的二维平面设计应用于二维产品,或将三维产品的三维设计应用于二维产品。

  C、将一项外观设计复制编在一本著作中。

  2、专利侵权行为的识别

  专利法第六十条对专利侵权行为给出了定义:即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具体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但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属于侵权行为。获得强制许可和计划授权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不视为侵权的五种利用专利的行为也不属于侵权行为。

  3、专利侵权行为证据的收集

  一项专利权是否被他人侵犯,首先要查明是否有构成侵权的事实,这些事实完全要靠证据来证明。因此,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的构成侵权的证据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7种。专利权人收集侵权证据时,应特别注意收集侵权的物证和书证,以及能证明侵权事实的视听资料:

  ①物证

  物证,主要是侵权物。一项专利被侵权,必定有人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了该专利产品或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一般情况下,侵权物是十分重要的证据。有的侵权产品体积较大或很笨重,或价格昂贵,不一定购买该产品作为证据,而可以采取拍照和取得他人的销售凭证作为证据。应当注意,我国专利法对方法专利的保护虽然延及产品,但是,相同产品的物证在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其证明作用只是间接的;不能以侵权人生产相同产品直接认定侵权行为的存在,关键是看侵权人是否使用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方法来生产相同产品。此时,如果属于1994年1月前申请而取得的方法专利,举证责任可以转移到侵权人一方,即由侵权人证明自己存在或不存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使用专利方法的事实。但如果1993年1月1日后提出专利申请的,只有生产新产品的方法专利,举证责任才可以转移。

  ②书证

  书证是侵权证据中最主要、运用最普遍的证据。书证种类较多,根据其所起作用的不同,书证一般包括如下几种:

  A、证明专利权有效性的书证,如中国专利局签发的专利证书、专利局出版的专利文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布的宣告无效请求审查决定、缴纳年费的收据、专利登记簿副本以及专利权转让合同等等。这些书证主要证明有效专利权的存在、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料、该项专利依法受保护的起始时间、保护范围等。

  B、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书证如购销合同、转让合同、销售发票以及产品说明书、产品设计图、产品配方、加工制造工艺等相关的技术资料等。

  C、证明侵权规模的书证如财务报表、财务单据、企业生产记录等。这类书证的证明作用是查明侵权人侵权规模,即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是确定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 但是,在实际上,专利权人及其代理人自行收集这类证据往往较为困难,侵权人一般不予配合,或拒绝提供这类证据。对于这些关键证据,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提取;

  D、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不是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经常使用的证据,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也能起到重要作用。例如:以视听资料的形式出现的广告、产品介绍、关于企业生产某种产品的实况录相等,对认定侵权事实往往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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