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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授权的变化
2010-2-10 12:01:05发表  已被浏览过7176次    作者:许春光

    问:新的专利法对外观设计授权有了什么样的变化?如何解读?

    答:根据2009年10月1日刚刚修改实施的专利法有一个很明显的特点,那就是加强了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要求。

    专利法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前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专利向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修改后的专利法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上增加了抵触申请,抵触申请包括申请者本人或者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这些都将构成抵触申请,影响外观设计的授权。

    同时根据新修改的专利法在评价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性时,审查员在具体审查时不仅需要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之间的整体比较,还需要将有关外观设计专利与不同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的特征组合进行比较,因此,使得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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