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专利局和完善的专利法的国家就像一只螃蟹,这只螃蟹不能前进,而只能横行和倒退! 马克吐温 出处《联邦党人文集》
扬州苏中专利事务所 设为首页招聘英才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5366909210 0514-87325456
2024年12月3日 星期二   
导航列表  24小时QQ咨询
 苏中OA系统
首页 信息中心 业务介绍 专利申请|无效|合同 专利诉讼 专利展示 案例 苏中简介 年费查询 留言咨询
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苏中首页>>信息中心>>专利合同>>详情

信息中心
年费计算器
子频道导航
紧急通知
专利合同
专利统计
政策法规
专利动态
专利常识
典型案例

欢迎使用 在线年费计算器 ,请登录 http://www.yzszzl.com/search/ 申请专利找我们 扬州苏中专利事务所电话:0514-87325456 专业专利代理、真诚为您服务

合同纠纷 农民发明家讨回百万专利转让费
2009-9-19 18:12:32发表  已被浏览过4220次    作者: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网

  山东省巨野县农民发明家王广均、王广利近日赢得了专利技术买卖合同纠纷的最终胜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被告刘某向两位发明人支付剩余的专利转让费。至此,总计280万元的专利转让费官司终于尘埃落定。

  据了解,王广均、王广利于2002年7月研制成功“底开门自动多功能环保垃圾装置”和“垃圾站自动开关密封盖装置”,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专利申请并取得了专利权。2002年9月,巨野县某局干部刘某与两位发明人达成环保垃圾箱专利技术转让协议,由刘某一次性支付280万元买断两项专利技术。刘某先支付了10万元转让费。2003年5月27日,专利证书下达后,双方订立补充协议,约定四天内刘某支付剩余专利转让费,否则将承担给发明人造成的损失。但刘某未在限定的期限内交付转让费,且明确要求解除合同,不再支付其余转让费。于是,王广均、王广利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走上了维权之路。

  2005年8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专利权的转让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否则不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法院做出判决,解除双方签定的专利技术买卖协议及补充协议,驳回王广均、王广利要求刘某继续履行专利技术买卖协议并支付280万元的诉讼请求,刘某负担该案诉讼费用。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但认为一审法院实体处理不当,应予纠正;并认为原告与刘某签定的涉案《专利技术买卖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遂做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转让费270万元,原告向刘某交付两项专利证书原件;一、二审受理费均由刘某承担。

  为了真正讨回自己的专利转让费,王广均、王广利目前已申请法院执行。
    上一篇: 有关专利合同备案
    下一篇: 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
 
您觉得本篇文章对您是否有用?(点击投票)
访客留言
 
暂无留言或咨询
 
您的姓名:
QQ 邮箱: @qq.com 管理员答复时系统通知我
留言正文:
提示:提交信息后系统需发邮件通知管理员,网页可能会卡住几秒钟!
请输入验证码:  5664  
欢迎留言,大家可以一起探讨哦 !
您的咨询,如在工作时间,将于1个小时内作出答复,最迟不超过1天 !
专利合同推荐
 
专利转让合同范本
专利合同案件,当事人向哪个法院起诉?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案例
一起专利实施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理词
专利有效性与专利合同有效性
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
有关专利合同备案
更多您可能关心的专利合同 点击查看更多 点击留言咨询
客户专利申请咨询请到正规留言区>>咨询留言<< 电话:0514-87325456 邮箱:yzszzl@163.com


快速导航:关于我们||专利政策||通知公告||专利代理||专利标准||专利咨询||专利检索||专利案例||申请指南||专利常识||查看留言

|扬州专利事务所|扬州专利代理|扬州专利申请|专利合同备案|注册会员|网站管理| 网站地图XML   苏中专利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1号(运河城市广场)3幢办公1803/1804室 yzszzl@163.com tel 0514-87325456 苏ICP备12034879号 苏公网安备3210020201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