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专利局和完善的专利法的国家就像一只螃蟹,这只螃蟹不能前进,而只能横行和倒退! 马克吐温 出处《联邦党人文集》
扬州苏中专利事务所 设为首页招聘英才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5366909210 0514-87325456
2025年2月8日 星期六   
导航列表  24小时QQ咨询
 苏中OA系统
首页 信息中心 业务介绍 专利申请|无效|合同 专利诉讼 专利展示 案例 苏中简介 年费查询 留言咨询
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苏中首页>>信息中心>>专利常识>>详情

信息中心
年费计算器
子频道导航
紧急通知
专利合同
专利统计
政策法规
专利动态
专利常识
典型案例

欢迎使用 在线年费计算器 ,请登录 http://www.yzszzl.com/search/ 申请专利找我们 扬州苏中专利事务所电话:0514-87325456 专业专利代理、真诚为您服务

审查意见陈述书模版
2014-1-7 20:13:43发表  已被浏览过13734次    作者:摘自网络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尊敬的审查员先生/女士:

首先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地审查。申请人仔细研读您的意见,同意您在意见中提出的有关的审查意见;但对于查员意见,申请人持不同观点。针对您的意见,申请人重新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陈述了意见,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修改说明*******************************

一、修改说明(要有单独的修改说明部分)

解析:这部分主要是针对“权利要求书替换页”的说明。重点针对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说明,修改了形式缺陷(使之满足实施细则第20——“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重新补充了**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记载于说明书**处,因此修改没有超出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

注意在说明中掌握技巧,分部分说明:

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主题名称和共同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区别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引用部分(引用的编号和主题名称)+限定部分(附加技术特征)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关于公开不充分的反驳********************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符合专利法第26第4款——“全权利要求应当以书明书为依据,说明请求保护的范围”。)

解析:具体说明,在具体实施方式中虽然仅仅描述了A,但是在说明书中记载了B、C、D,又A、B、C、D同属于一类,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推知将B、C、D同样依照A的实施方式,解决同样**问题,取得同样**效果。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定本申请给出的技术方案同样适用于B、C、D,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关于新颖性****************************

三、关于新颖性

(单独对比原则)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具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2-10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新权利)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直接给出单独对比的结论)。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的技术方案,但没有公开新权利要求1中的A技术特征。

2)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直接给出单独对比的结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的技术方案,但没有公开新权利要求1中的A技术特征和B技术特征。

3)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有新颖性。

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任何与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关或相同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2-10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有新颖性。

2.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5具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14-15为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新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直接给出单独对比的结论)。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的技术方案,但没有公开新权利要求1中的C技术特征。

2)新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直接给出单独对比的结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的技术方案,但没有公开新权利要求1中的C技术特征和D技术特征。

3)新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有新颖性。

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任何与新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相关或相同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2-15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1具有新颖性,因而从属权利要求12-15也具有新颖性。

**************************关于创造性****************************

四、关于创造性

1.权利要求1-10具有创造性。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提供的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与本发明技术领域相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近),且公开的技术特征与新权利要求1公开的技术特征最接近,因此确定对比文件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第二步: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以及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解决了怎样的技术问题;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 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取得了技术效果,从而解决了技术问题。

第三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没有给出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以及其他对比文件或者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与其他对比文件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也没有给出给出应用本发明的技术手段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

最接近的对比文件1 没有给出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给出应用本发明的技术手段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对比文件 3中虽然也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该篇对比文件中起到的作用,与为解决本发明针对的技术问题所起到的作用不同,所以对比文件3 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1中解决技术问题的任何启示。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本发明通过技术方案,取得了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0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因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11-15具有创造性。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提供的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与本发明技术领域相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近),且公开的技术特征与新权利要求1公开的技术特征最接近,因此确定对比文件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第二步: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以及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解决了怎样的技术问题;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1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取得了技术效果,从而解决了技术问题。

第三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没有给出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以及其他对比文件或者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与其他对比文件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也没有给出给出应用本发明的技术手段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

最接近的对比文件1 没有给出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 2也没有给出给出应用本发明的技术手段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对比文件 3中虽然也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该篇对比文件中起到的作用,与为解决本发明针对的技术问题所起到的作用不同,所以对比文件3 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1中解决技术问题的任何启示。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本发明通过技术方案,取得了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独立权利要求1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15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因而其从属权利要求12-15也具备创造性。

***********************关于分案申请********************************

                                                    

五、关于分案申请

(理论基础)

专利法33.1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专利法实施细则35

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分案申请的几种具体情形

1、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两个以上独立权利要求)。

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1)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或者2)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替换原独立权利要求,而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在此情况下,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或替换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3、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包括从属权利和其它独立权利)之间缺乏单一性。

某一独立权利要求(通常是权利要求1)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导致与其并列的其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甚至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失去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缺乏单一性,因此需要修改,对于因修改而删除的主题,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例如,一件包括产品、制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请,经检索和审查发现,产品是已知的,其余的该产品制造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与该产品用途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显然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需要修改。

(解析)

1、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11具有单一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和独立权利要求11请求
    上一篇: 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
    下一篇: 审查意见答复范本
 
您觉得本篇文章对您是否有用?(点击投票)
访客留言
 
暂无留言或咨询
 
您的姓名:
QQ 邮箱: @qq.com 管理员答复时系统通知我
留言正文:
提示:提交信息后系统需发邮件通知管理员,网页可能会卡住几秒钟!
请输入验证码:  1948  
欢迎留言,大家可以一起探讨哦 !
您的咨询,如在工作时间,将于1个小时内作出答复,最迟不超过1天 !
专利常识推荐
 
因专利权人原因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情况
专利申请文件的样本/范本
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浅议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的合并”
专利文件的撰写技巧
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写法
专利登记簿副本和专利证书副本区别
专利申请时需要分案申请的情况
对专利强制许可实施的情况
专利代理实务:罚则
在先申请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情形
如何理解发明具有显著进步
什么是专利?
什么是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专利代理人
如何理解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区别和共同点
怎样添加权利要求项?
独立权利要求修改时注意事项
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以什么为准?
申请文件中遗忘说明书附图
更多您可能关心的专利常识 点击查看更多 点击留言咨询
客户专利申请咨询请到正规留言区>>咨询留言<< 电话:0514-87325456 邮箱:yzszzl@163.com


快速导航:关于我们||专利政策||通知公告||专利代理||专利标准||专利咨询||专利检索||专利案例||申请指南||专利常识||查看留言

|扬州专利事务所|扬州专利代理|扬州专利申请|专利合同备案|注册会员|网站管理| 网站地图XML   苏中专利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1号(运河城市广场)3幢办公1803/1804室 yzszzl@163.com tel 0514-87325456 苏ICP备12034879号 苏公网安备32100202010605